這一篇是針對之前「多元成家不是反對一夫一妻」中,一位朋友unification的回應所寫的。
我想既然您認真的發表了,而且還留下了部落格,我還是應該要認真的回應。
以下是我對於您五個地雷的回應:



【地雷一】主張伴侶間沒有法定強制的性忠貞的義務
隱憂: 為要把通姦除罪化(目前在台灣通姦是刑事罪行喔),真正只因友情願意成為家人,都不與對方或他人發生性行為,太神聖了吧!

這個帽子扣錯了。
這就是典型的認為家庭組成一定要有性關係來預設立場,錯認為多元家庭的組成一定要彼此間互相做愛。但是在兒少法,通姦罪,防礙性自主罪的前提下,這件事是違法的。
我在之前的本文中有提到「你也可以選擇不要一夫一妻性交為基礎的成家,但是你還是受兒少法,通姦罪,防礙性自主罪的束縛啊。」

多元成家法案,對於基於友情的家庭像是有孤兒院,像宗教修行者未進入婚姻關係者(寺廟/教會),也可利用這多元成家法案來組成家庭。


【地雷二】多人家屬制的是要讓成家和性與血緣親屬關係脫鉤-一個人就算不做愛、不生子,也有擁有家人的可能。她們認為「三五好友也可以組成一個家庭,一起養小孩,一起養小狗,以家人的身分相互照顧扶持。」
隱憂: 自己選擇家人,打破以血緣關係為基礎的家屬制度,聽起來立意好像不錯,但法案中主張伴侶關係沒有性忠貞義務,可想像3、5好友聚集一處登記成為家人,若同住一屋簷下,朝夕相處會相安無事嗎? 事實上按其理念與邏輯,若真要與其他家人發生性關係是完全ok的,伴侶彼此都需能接受另一方可與第三者發生性關係,有朋友戲稱這是要推動「多P成家」的理想嗎? )

還是典型的認為家庭組成一定要有性關係來預設立場,錯認為多元家庭的組成一定要彼此間互相做愛;但是我說了在兒少法,通姦罪,防礙性自主罪的前提下,這件事是違法的。

【地雷三】鼓勵好聚好散的親密關係
鼓勵親密關係中的人們好聚好散,允許單方可以不附任何法定理由即終止伴侶契約(這比其他國家要開放的多)。但伴侶雙方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會因伴侶關係終止而受影響,以保護未成年子女之利益
隱憂: 伴侶關係終止後,此部分適用目前婚姻法中離婚狀態的相關法令,我們知道離婚對子女教養上的傷害與挑戰,但伴侶法把配偶關係的終止訂為如此草率,你覺得這樣的觀念可以養育小孩嗎?)。

嘿,多元成家的組成沒有親密關係的問題,同性/異性戀婚姻才有。(我希望你分得清楚多元成家和同性婚姻的差距)
您的隱憂是「離婚對子女教養上的傷害與挑戰,但伴侶法把配偶關係的終止訂為如此草率,你覺得這樣的觀念可以養育小孩嗎?」
如果這個隱憂要成立的話,你得先證明單親家庭的小孩與雙親家庭的小孩在統計資料上呈現相當的差異,比方說從刑案發生的統計上來證明不是雙親家庭的小孩都會有「缺陷」,這個才能成立。不然都只是猜想而已。

我隨便也可以舉個反例反駁:比方說撞死人無悔意的葉少爺是雙親而且富裕的家庭,我想應該不會有人認為這個孩子是養育得當的。

也許你會說那是特例,我也會說你舉的單親教養不好的都是特例。


【地雷四】強調兩個個體的結合
伴侶一方懷孕及生產,另一方不須自動在法律上認定為親子關係,若另一方願意,可以提出收養的要求。伴侶一方單獨收養子女時,毋須得到他方的同意,雙方可以各自收養只屬於自己的孩子。而且,伴侶雙方的親人不會在法律上自動與他方的伴侶產生姻親關係。
隱憂: 不須自動在法律上認定為親子關係,意味你可以有權不承認伴侶生的孩子是自己的孩子,如此就毋須負撫養責任。此外,伴侶雙方的親人不會在法律上自動與他方的伴侶產生姻親關係,此意謂,配偶的父母跟自己無親屬關係,未來小孩無須稱雙親的父母為爺爺奶奶,家族制度瓦解。

這個就有點誤導了。
親子關係的認定本來就可以透過DNA鑑定來執行,現在非婚生子女要認祖歸宗可以選擇收養,或者用親子鑑定來打官司。這點一樣沒變。
至於「伴侶雙方的親人不會在法律上自動與他方的伴侶產生姻親關係」,啊本來就沒有婚姻,只是伴侶,為什麼會有姻親關係?

不要忘了,除了伴侶法之外,你還是可以選擇一夫一妻的結婚。
明媒正娶就是要結婚,你不想明媒正娶你可以選伴侶法。這樣有問題嗎?

【地雷五】(伴侶法)締結伴侶的對象除已婚或有伴侶關係者不行外,親等上更僅限制直系血親 (原婚姻規定是六等親),亦即 表兄弟姊妹也都可以成為伴侶關係,聽說歐洲甚至有出現妻子與丈夫的父親(無親屬關係)生下小孩,但此並不違法。
伴侶盟主張,合意的兩人可以選擇要做婚姻登記或伴侶登記,但各位想想,以現今社會的性觀念與風氣,特別是年輕一代(不管是男女、男男、女女),可預見的是,伴侶選擇恐成為主流,以目前法律規定,以及宗教與倫理道德的觀點來看,性自由與亂倫之風恐將一發不可收拾。
我想這是宗教人士與一般社會大眾所無法接受的,出來反對聲浪是必然的,當今是如何給同性婚姻開一條路,而不是伴侶盟的相關團體所推出此『霸道且誇張』的法案,要大多數人配合少數人的不當訴求,並嚴重禍延社會與子孫。

我想說的是,如果你能夠說明現在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不會發生狼父性侵親生女兒這樣的案例(但事實並沒有),而且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不是臆測有實際的數據)說明性濫交跟性取向有關,你才能支持你下的「導致性濫交」這個結論。
異性戀有多少性濫交?應該不勞我google給你看,所以你這個「導致性濫交」的結論是無法成立的,那是你沒有實據的猜想。


以上是我的回應。

 

下面附上伴侶盟針對多元成家草案的說明影片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Huskyman X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