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任,認識後一星期後交出我的第一次,隔天在一起,維持半年。
第二任,聚會認識當晚就在一起,兩個月後被甩。
第三任,網路認識一個月後見面,一星期後在一起,半年後我當兵前夕分手。
第四任,當兵中認識,兩星期在一起,從此墮入馬控之路,七個月後分開。
跟第四任分開後,跟第二任曖昧到第五任出現才下定決心斬斷。
第五任,退伍一個月認識,三天後在一起,維持兩年半,負債八十萬。
第六任,單身半年後認識,三天後在一起,九十天後才發生關係(謹慎嗎?笑)。維持兩年伴侶關係,現在是朋友。

回想起來,我歷任情人和我幾乎都是天雷勾動地火,在短短的一到兩星期就決定交往。
也許在一些人的想法也許夠長了,但對我而言我一直認為沒半年個把月實在撐不上是了解一個人。

所以我現在打算花多久的時間去認識一個人?然後可以說服自己,把保險受益人填上另一個人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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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uskyman X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